(2017)闽02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厦门嘉禾实业有限公司,刘国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异190号申请人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同益路48号2001室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9DTP52。法定代表人洪淑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琼,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62号岳祥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9127506-9。负责人邵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阮智杰、郑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嘉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5501560-2。法定代表人刘国精。被执行人刘国精,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2015)厦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嘉禾实业有限公司、刘国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证据。本院查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系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15年7月1日,本院受理了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5]第36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确认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五份《公证书》等证据佐证其申请。经核查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查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又于2015年6月将其中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6日及2017年6月20日,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将该债权转让事宜分别通知了厦门嘉禾实业有限公司及刘国精。本院认为,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源自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的本案债权的事实,已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景行新创之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予以确认,并已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故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厦门弘泰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陈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莹 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