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明波与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波,高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波,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干部,现住山西省平顺县。被执行人高继华,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王明波与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继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明波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高继华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继华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高继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高继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继华以人民币20000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