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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竹芳、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竹芳,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竹芳,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廖彩宝。被执行人:李永来,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竹芳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6】23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竹芳款项89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廖彩宝及李永来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来尚有款项897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廖彩宝及李永来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竹芳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晓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