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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林军与何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军,何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41号原告:陈林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何姣,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军诉被告何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陈林军负担。审 判 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