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林军与何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军,何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41号原告:陈林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何姣,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军诉被告何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陈林军负担。审 判 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