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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与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泥九坑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99767。法定代表人:曾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淑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侧内环路北侧鸿隆大厦第8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565724081。法定代表人:魏海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晓晔,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返还货款。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自愿出具的《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亦属合法有效。上诉人关于其系迫于资金压力、无奈出具《声明》、违反了公平原则等主张与其主动、自愿出具《声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