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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陈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488号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779854518。法定代表人:刘景发,董事长。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地址:龙马潭区安宁镇石材市场综合服务区。经营者:魏仁芳,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陈邦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陈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经营者魏仁芳、陈邦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100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10663191201700005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经营者魏仁芳、陈邦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1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航面粉经营部经营者魏仁芳、陈邦平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