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定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颂彬、王少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颂彬,王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沈颂彬,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王少风,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沈颂彬与王小风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执字第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小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小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小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