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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定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颂彬、王少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颂彬,王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沈颂彬,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王少风,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沈颂彬与王小风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执字第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小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小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小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颂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