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绍均2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81号被执行人李绍均,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李绍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慈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绍均应缴纳罚金7000元。因被执行人李绍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绍均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绍均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绍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