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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正伟与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伟,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589号原告:周正伟,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玲,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伟与被告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协议,故,原告周正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伟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正伟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