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303民初1732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