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俊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俊,周国成,郝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7709428-4。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俊,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住潢川县城中信用社楼下。被执行人:周国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被执行人:郝宗红,女,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俊、周国成、郝宗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