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与陈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陈民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62号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组织机构代码59680309-X。法定代表人:刘五军,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陈民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该村。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