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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宝忠、杨子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忠,杨子坤,薛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忠,男,汉族,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杨子坤,男,汉族,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薛加富,男,汉族,住所地陈宝忠申请杨子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