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宝忠、杨子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忠,杨子坤,薛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忠,男,汉族,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杨子坤,男,汉族,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薛加富,男,汉族,住所地陈宝忠申请杨子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