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波与王家亮、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王家亮,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860-1号原告:吴波,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汇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勤,人。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家亮,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孙君,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王家亮、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家亮、孙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波撤回对王家亮、孙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波负担。审判员 张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