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秋生、苏海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何雄英,张庆芳,刘芳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生,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海燕,女,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詹志根,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梅英,女,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雄英,男,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发、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张庆芳,女,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第三人:刘芳芳,女,住福建省长汀。上诉人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因与被上诉人何雄英及原审被告张庆芳、原审第三人刘芳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于2017年7月11日以李秋生与何雄英已达成庭外和解,何雄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已失去事实依据,各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雄英亦于2017年7月13日以其与何雄英已达成庭外和解,各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张庆芳、原审第三人刘芳芳亦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对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何雄英分别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行为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与被上诉人何雄英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6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撤回上诉;三、准许何雄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为38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3800元由何雄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为38800元,由李秋生、苏海燕、詹志根、梁梅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日耀审 判 员 许培清审 判 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达康书 记 员 邱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