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略与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略,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谢略,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团结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贺红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略申请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