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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伍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静怡,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对外债权;2.确认被告自行转让位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一座403、408号房产的行为无效,并将上述房产进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被告离婚,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在离婚时未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一座403号、408号的房产已转让给第三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C2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禄安路三巷6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桂福路二十街10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旗中路14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10号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景路7号的房产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尚未被法院查封,未查封原因为该房产正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查封手续。经本院充分询问,原、被告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不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被告主张分割的银行存款,被告未能明确要求分割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对外债权,被告亦确认对外债权的客观存在,但是双方对债权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上述债权均未收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在双方离婚后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分割的财产的详细情况,且具有可分割的客观基础。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分割的财产本院分析如下: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房产,其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一座403号、408号的房产已转让给案外人,不存在分割的客观基础,原告要求确认上述转让行为无效,因涉及到案外一方的权益,其应另行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其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C2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禄安路三巷6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桂福路二十街10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旗中路14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10号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本案中对于上述房产不宜作出分割处理;其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景路7号的房产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尚未被法院查封,但是原、被告对该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不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本院在本案中对该房产暂不进行分割。对于被告主张分割的银行存款,被告并未明确要求分割的金额等具体情况,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说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对外债权,被告亦确认对外债权的客观存在,但是由于双方对债权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上述债权均未收回,即债权能否实现尚属于未知状态,债权的实现赖于原、被告的共同追讨,暂时不宜对债权进行分割。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诉人黄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租金收入、对外债权等);2.一、二审诉讼费由伍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未查清双方共有房产,不作分割不当。1.伍某在双方感情恶化正在诉讼离婚阶段,擅自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一座403号、408号的房产低价转让给案外人,原审对转让的性质未作认定,也未分割售房所得,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对双方共有的被另案查封的房产不作分割错误。被查封的房产远远超出执行标的,且执行标的所涉的债务是伍某个人债务,不应以黄某的财产偿还。3.原审以双方对共有房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及未申请评估为由不作分割错误。双方已经离婚,房产并未明确所占份额,原审应予明确。二、原审未查清对外债权数额,不作分割错误。对外债权的凭证均在伍某处,全部由其单方出借且大部分已经超过追诉期。双方已经离婚,黄某无法共同追讨。原审应当查清债权并进行处理。三、原审未查清银行存款数额、去向、用途等,以黄某未明确要求分割的数额及不作补充说明为由,未予支持错误。四、黄某在诉讼中反复指出并举证证明伍某存在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原审未作审查。此行为影响到伍某应分得的份额,原审未查明错误。五、对于伍某个人单方对外举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数额多少,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伍某辩称,双方结婚多年,全靠伍某努力经营赚钱维持。伍某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等,虽然房产很多但债务也超过千万元。现在夫妻共同财产资不抵债,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此外,黄某多年来存在婚外情,无资格分割财产。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很多被查封,正在执行阶段,不宜分割。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黄某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审查如下:首先,对于黄某提出的夫妻共有房产。其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一座403号、408号的房产已转让给案外人,黄某起诉的请求为要求确认上述转让行为无效,该诉求显然涉及到受让方的权益,原审认为黄某应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展业路38号粤顺豪庭四期C2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禄安路三巷6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桂福路二十街10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旗中路14号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10号的房产均已被原审法院另案查封,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已经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的上述房产,原审认为暂时不宜作出分割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某提出查封的标的远超过执行标的,依据不足。其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景路7号的房产,未查封原因为该房产正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无法办理查封手续,双方对该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原审暂不进行分割亦无不当。其次,对于黄某主张分割的银行存款,由于目前伍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无可分割的银行存款,而黄某又未明确要求分割的金额等具体情况,也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说明,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黄某主张分割的对外债权,由于双方对债权金额和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债权均未收回,能否实现尚属于未知状态,原审暂时不对债权进行分割,本院亦予以维持。黄某另提出要求分割租金收入,系其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作审查,其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某上诉所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谭允仪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