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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莲花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廷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燕,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星准,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誉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