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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聪诉被告王健、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王健,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166号原告陈聪,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王健,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田伟,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原告陈聪诉被告王健、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房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