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聪诉被告王健、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王健,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166号原告陈聪,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王健,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田伟,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原告陈聪诉被告王健、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房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