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5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唐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唐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5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兰苑B区20幢115室。法定代表人:潘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豹,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为红,女,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宝应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唐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计517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一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