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荣忠诉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忠,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忠,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彦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张荣忠诉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荣忠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荣忠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张荣忠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荣忠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张荣忠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