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华雷与马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雷,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马华雷,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被执行人马松,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华雷申请执行马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马松履行52181.33元欠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52181.33元欠款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马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你,尚有52181.33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马华雷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6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华雷发现被执行人马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