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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罗伟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罗伟强,廖芳艳,罗红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23号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万江路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3881739W。负责人:张大斌。委托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罗伟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廖芳艳,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罗红付,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于2017年06月29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伟强、廖芳艳、罗红付价值人民币407463.04元的财产。申请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407463.04元的信用担保。2017年07月0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557.3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伟强、廖芳艳、罗红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46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