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立静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静,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德威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939号原告:魏立静,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组。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德威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玉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攻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春学,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魏立静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段吉村委会)、吉林市德威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丰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魏立静的起诉。魏立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吉02民终19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立静,段吉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德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春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立静诉称:段吉村委会于2002年2月4日未经魏立静同意,擅自与德威公司签订了《关于占用土地的协议书(租赁)》,将魏立静依法承包的耕地以荒山秃岭的名义租赁给德威公司69年,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魏立静的合法权益。德威公司为了办理手续,于2002年8月10日又与段吉村委会签订了假的《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并且用假的联营协议骗取了占地手续,侵害了魏立静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确认段吉村委会与德威公司于2002年8月10日签的《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违法;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诉讼费由段吉村委会和德威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的合同相对人系丰满区段吉村委会与德威公司,关系到的是段吉村及全体村民的利益。魏立静系段吉村村民,现其对《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无效,并不符合整体利益。而且,魏立静所在承包户成员赵凤珍自2004年起即将段吉村委会、德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段吉村、德威公司赔偿其因土地被占而受到的相应损失,现该案现正在诉讼过程中。就魏立静被占承包地的赔偿问题,其是否应得到赔偿、赔偿具体金额为多少,应在上述案件中得到确认。如魏立静的损失通过上述案件受到保护,则其因土地被占的损失已得到救济,即涉案的《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已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如魏立静要求段吉村、德威公司赔偿损失等诉请被法院驳回,则表示魏立静无权就被占土地得到赔偿,那么亦可认定魏立静与《联营建设“建材工业园”的协议》无直接利害关系。故魏立静并不是提起本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主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部返还原告魏立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洋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