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志杰与王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杰,王鹏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87号原告徐志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勇,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鹏飞,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徐志杰与被告王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