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爱珠、汪会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珠,汪会定,干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林爱珠,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汪会定(又名汪伟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干赛燕,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林爱珠与被执行人汪会定、干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43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会定、干赛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爱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人汪会定、干赛燕归还借款101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会定、干赛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借款101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1753元、执行费14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汪会定、干赛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爱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