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阳县正华面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正阳县正华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法定代理人黄来明,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正阳县正华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阳县正华面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