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四川里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里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里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13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15060H。法定代表人李勇。陈某某申请执行四川里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