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270孙才平与孙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平,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孙才平,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孙建平,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孙才平与孙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孙建平应支付孙才平110378元及利息。因孙建平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才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建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平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建平已自行支付申请人16800元,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3578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5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