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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3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朱建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朱建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399194-7,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朱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朱建国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