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耀勇与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勇,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燕,曾任,曾范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811号原告:李耀勇,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丁里长镇于屯村。法定代表人:张恩燕,职务:经理。被告:张恩燕,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曾任,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曾范师,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勇诉被告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燕、曾任、曾范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耀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耀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耀勇承担。审判员 刘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