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异22号异议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董事长。异议人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长捷路。法定代表人李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刘阿宝,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孔令纪,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临徐路。法定代表人杨修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朱付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李核心,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万通路。法定代表人宋夫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对(2016)鲁0405执542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称,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016)鲁0405执542号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异议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枣庄元宏拍卖有限公司将二异议人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清源公司)合计44.37%的股份以145万元的价格拍卖确认给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是:一、山东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清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错误,不能作为评估涉案股权价值的有效证据使用。具体体现在:1、评估报告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第17页)中第2、4两项价值748.1万元作虚挂账处理不当,减少了清源公司客观存在的748.1万元的实有资产,因为IC厌氧塔、环保设备是客观存在的。2、评估报告第66页中1-20项系申请人及其他投资主体对清源公司的投资,该投资增加了清源公司14,899,902.26元的所有者权益;报告将其计入应付账款直接增加了清源公司14,899,902.26元的负债。二、本案被执行人九个公司均是被执行人,且均是清源公司股东,九个被执行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仅执行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不当。买受人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也是被执行人,法院应同时责令其履行义务。法律不保护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台商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本院2016年8月1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016年8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3月29日,山东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旭资评报字[2017]第1011号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九被执行人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评估价值为-14,317,341.87元。其中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资产账面评估价值21,023,725.38元,负债账面价值35,341,067.25元,净资产账面评估价值为-14,317,341.87元。根据评估报告66页载明:其他应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被执行九公司投资款14,899,902.96元列入负债账面。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九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股权价值评估报告。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因枣庄市清源水处理公司股权资产评估价值为-1400万元,申请以145万元的价格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昊申纸业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23.83%、20.54%的股权。2017年4月20日本院委托枣庄元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3.83%,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0.54%。2017年4月21日在《枣庄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2017年5月22日,买受人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以人民币1,45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6月1日裁定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合计44.37%,归买受人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所有。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6月2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2016)鲁0405执542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清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2、仅执行义务主体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一,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九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东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旭资评报字[2017]第1011号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拍卖程序终结,异议人申请重新评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针对争议焦点二,被执行人山东万通纸业总公司、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春藤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时佩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均是本案被执行义务主体,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负有全面清偿义务。执行中仅执行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两公司的股权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公开参与竞买二异议人在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程序合法,枣庄市恒宇纸业公司竞得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应予以确认。故二异议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消(2016)鲁0405执542号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对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二、驳回异议人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昊申纸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6)鲁0405执542号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思华审 判 员 曹 飞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