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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瑞强与蒙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强,蒙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瑞强,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蒙树广,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申请执行人陈瑞强与被执行人蒙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蒙树广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瑞强人民币76935.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29.8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佛山市金融银行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65.9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五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65.92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7823.46元(含执行费1054.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世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