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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孔祥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孔祥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特6号申请人: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梅。被申请人:孔祥威。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孔祥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经审查认为: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凤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梅审 判 员  关 爽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