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初洪波、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初洪波,武林,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增礼,该单位职工。被告:初洪波,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武林,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国。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初洪波、武林、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初洪波、武林、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初洪波、武林、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晓玲审 判 员  赵玉京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