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树权与杨世杰、陈军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权,杨世杰,陈军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973号原告:李树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云被告:杨世杰被告陈军照原告李树权与杨世杰、陈军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杨乔云到庭参加诉讼,杨世杰、陈军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树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14,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周转需要,2016年3月30日被告杨世杰向原告借现金7万元,约定由被告陈军照担保,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约定由被告杨世杰夫妻共有的登记在其妻子王军静名下的F139M7家庭轿车做抵押,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没有效果。杨世杰在本院询问笔录中承认借款的事实,称利息还到2016年6月30日。因没有钱,所以没有还款,有钱就还,至今年年底前还清。陈军照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书内容为“借款人杨世杰住址借款日期2016年3月30日月利率25‰借款金额周转¥柒万元正¥70000.001、出借方保证按上述借款日期、金额供款。2、借款方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不转借他人。借款人要重合同,守信用,按期偿还本息,借款逾期按逾期天数的20%加计罚息。3、本项借款由借款方以作抵押,借款方借款逾期不还时,出借方按法律程序将抵押物作出处理。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时,出借方有权继续追偿,直至还清本息。4、本项借款抵押不足借款金额部分由为借款方担保。借款方在借款逾期不能归还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同额借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至还清借款的本息为止。借款人杨世杰身份证号电话出借方经办人老四担保人陈军照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庭审中称,2016年3月30日被告杨世杰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当时被告杨世杰之妻王军静抵押了一张行驶证复印件,没有实际交付抵押物,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在原告家中给付杨世杰和陈军照的现金70,0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千分之二十五,原告自愿要求按千分之二十给付。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询问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被告杨世杰向原告李树权借款70,000元,被告陈军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月利率2.5%。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本金7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2016年3月30日被告杨世杰向原告李树权借款70,000元,被告陈军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被告杨世杰亦认可,且有借款合同书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即2107年4月17日的利息为134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即2107年4月17日的利息14000元,计算错误。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世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树权借款70000元、利息1344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军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杨世杰、陈军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