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成春与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春,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91号之一原告:张成春,男,1948年5月25日,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西南窑***号。法定代表人:景振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成春诉被告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另行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成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张成春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