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新红、杨永保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某某,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监7号原审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R32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审被告杨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审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孙某某、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月8日作出的(2010)宿豫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