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莫英诉刘八二、宁乡县玉潭镇二十一世纪新娘婚纱摄影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英,刘八二,宁乡县玉潭镇二十一世纪新娘婚纱摄影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218号原告:莫英,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北路东四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沩(莫英的丈夫),住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北路东四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八二,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洪塘村刘家组。被告:宁乡县玉潭镇二十一世纪新娘婚纱摄影馆,经营场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路(金海花园)*栋。经营者:潘花,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桥头铺村湴塘组**号。原告莫英与被告刘八二、宁乡县玉潭镇二十一世纪新娘婚纱摄影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莫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莫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