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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段久爱、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久爱,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段久爱,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2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申请执行费22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