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许成永与尤善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永,尤善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许成永,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许井139号。被执行人尤善长,男,1975年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许井1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成永与被执行人尤善长侵权纠纷(2015)萧刑初字笫00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90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萧刑初字笫00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谢长永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