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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耿琴与刘素珍、刘素蕊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琴,刘素珍,刘素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耿琴,女,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刘素珍,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刘素蕊,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素珍、刘素蕊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素珍、刘素蕊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耿琴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