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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中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张中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594号原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4828-4。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北路海通时代广场A区6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有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华,男,30岁,汉族,工程师,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