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宗明、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宗明,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勇,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宗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燕,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勇、王栋,被上诉人叶宗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延生,原审第三人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对上城公司与长河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房屋的权利人进行审查核实。被上诉人叶宗明实际与哪一方发生了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签订后是否就租赁面积发生过变更;如果租赁面积发生变更,那需核实被上诉人叶宗明是否将未租赁部分交还给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