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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与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503号原告: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东,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港西大道999-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许丽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海新区港西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公司)与被告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宝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凯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东、被告美宝公司、瑞斯凯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198450元并承担从2016年9月30日始至还清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7209元(暂算至2017年5月9日),上述共计205659元;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5月18日开始,被告一先后向原告购买四批轴承金额共计1984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提供了货物并开具了发票。被告一迟迟未予支付货款,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4月1日达成付款协议。但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履行上述付款协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美宝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公司还有价值2万元的货要退还原告;双方当时没有确定付款期限,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依据。被告瑞斯凯赛公司辩称:原告举证的销货清单和发票上记载的买受人都是美宝公司,与瑞斯凯赛公司没有关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凯恩公司向美宝公司销售价值共计198450元的轴承。2017年4月,凯恩公司(甲方)与美宝公司(乙方)、瑞斯凯赛公司(丙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的相关内容如下:乙方尚欠甲方轴承款198450元,丙方尚欠甲方轴承货款115399元;乙方保证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甲方5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丙方保证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5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丙方对乙方欠款承担全部连带偿还责任;如乙、丙双方均不能按约支付上述欠款,由丙方承担违约金90000元,甲方可就上述两家公司剩余全部债权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协议》签订后,美宝公司没有向凯恩公司支付过货款。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付款协议》明确约定美宝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如不能按约支付,凯恩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提起诉讼。由于美宝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故凯恩公司要求美宝公司支付198450元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付款协议》关于担保的约定,瑞斯凯赛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斯凯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美宝公司追偿。美宝公司辩称还有价值2万元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还,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45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计2192.5元,由南通美宝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光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