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林敏与张波、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敏,张波,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91号原告:卢林敏,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波,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璐,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卢林敏为与被告张波、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林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林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卢林敏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