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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勇与姜友林、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姜友林,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914号原告:姜勇,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姜友林,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朱双波,经理。原告姜勇与被告姜友林、被告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姜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姜勇明确表示其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智耀军审 判 员  于素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