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勇与姜友林、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姜友林,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914号原告:姜勇,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姜友林,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朱双波,经理。原告姜勇与被告姜友林、被告北京江海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姜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姜勇明确表示其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智耀军审 判 员 于素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