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县医院、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寿县县医院,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027-3号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承荣,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波,该医院职工。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峰,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芬,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县医院、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0422民初20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于2017年7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XXX号万和新城广场XXX室,产权证号:合瑶1XXX0;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水路凤巢园XX幢XXX,产权证号:合包1XXX2)和被告孙峰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及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XXX号万和新城广场XXX室,产权证号:合瑶1XXX0;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水路凤巢园XX幢XXX,产权证号:合包1XXX2)和被告孙峰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及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吴 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22民初2027-3号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县医院、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之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0422民初2027-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1-191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7630;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水路凤巢园34幢A401,产权证号:合包150007942)和被告孙峰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及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1-191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7630;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水路凤巢园34幢A401,产权证号:合包150007942)的查封。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附:民事裁定书1份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22民初2027-3号:我院对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县医院、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峰之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0422民初2027-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1-191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7630;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水路凤巢园34幢A401,产权证号:合包150007942)和被告孙峰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及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峰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及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车辆的查封。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附:民事裁定书1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