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宗文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文,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宗文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宗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赵宗文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970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9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