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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波,张兴华,赵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刘长波,男,生于1976年12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兴华,女,生于1976年7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赵成刚,男,生于1979年10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长波、张兴华、赵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长波、张兴华、赵成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29011.5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50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连栋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